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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定部分规章的有关问题

来源:张信哲欧宝    发布时间:2025-10-15 02:17:53

  问:近来在作业中咱们遇到一些与立法法有关的问题。一、立法法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则:“部分规章规则的事项应当归于履行法令或许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的事项”。现在,在有些外经贸范畴(如对外帮助)并无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这些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法令的事项,如拟定法令的条件不老练的,应由国务院先拟定行政法规,但如拟定行政法规尚不老练的,能否先行拟定部分规章,待条件老练后再由国务院拟定行政法规或全国人大拟定法令。二、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则:‘部分规章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许部分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这条规则是否是对规章公示的强制性标准,是否解释为凡规章均须在国务院公报、部分公报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未按上述规则揭露的部分规章均不具有规章的效能。一些外经贸范畴应拟定规章的事项,因触及国家交际、外贸方针而不宜按上述方法揭露,只能发布到一些详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不向全社会揭露,是不是满意立法法关于公示的要求,影不影响其作为规章的效能?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9.19)

  答:一、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则,部分规章规则的事项应当归于履行法令或许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的事项。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精确的经过有关法令或许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就对外帮助、对外工程承揽和对外劳务输出等事项,拟定规章。

  二、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则,部分规章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许部分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部分规章未按上述规则发布的,不具有规章的效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    20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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